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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对外贸易管理新规9月5日生效:7个附录重排禁限进出口清单,19类出口/43类进口需许可证,电子烟列入禁进出口目录

Quy định mới về quản lý ngoại thương có hiệu lực từ 5/9: 7 phụ lục, 19 nhóm hàng xuất khẩu và 43 nhóm hàng nhập khẩu phải có giấy phép, thuốc lá điện tử vào danh mục cấm

越南政府第292/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7月22日颁布)自2026年9月5日起施行,取代第69/2018/NĐ-CP号议定,落实《对外贸易管理法》。议定附7个附录: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指定经营商品目录、许可证与条件类商品目录、CFS自由流通证书目录、禁止暂进再出与转口贸易目录、军服加工目录及表格。据物流服务商整理,附录III含19类出口需许可证商品与43类进口需许可证商品;电子烟与加热烟同时被列入禁止出口(第10项)和禁止进口(第5项)清单,禁止进口目录还包括烟花爆竹、孔明灯、干扰测速设备、二手消费品与二手车辆、二手医疗器械与二手数字技术产品。

2026年9月5日,越南外贸管理的基础性文件换代。第292/2026/NĐ-CP号议定(2026年7月22日颁布)自该日起施行,取代2018年的第69/2018/NĐ-CP号议定,用于具体落实《对外贸易管理法》。对做对越出口、经越南转口或过境业务的企业来说,这份议定的意义在于:越南把“哪些货不能走、哪些货要许可证、哪些货要走指定渠道、哪些货必须附CFS”重新切了一遍清单。

一、新议定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文号第292/2026/NĐ-CP号议定
颁布日期2026年7月22日
生效日期2026年9月5日
替代文件第69/2018/NĐ-CP号议定(2018年版实施细则)
法律依据《对外贸易管理法》第10条第1款、第28条第1款、第31条第1款、第38—44条、第110条第3款、第111条第4款等
附件7个附录(Phụ lục I—VII)
主管机关工贸部(涉及禁限目录按各主管部委公布HS编码)

二、7个附录:越南外贸“清单制”的全貌

新议定最实用的部分不是条文,而是随附的7个附录。把这7张清单搞清楚,等于拿到了越南外贸合规的目录索引:

附录内容实务含义
附录I禁止出口、禁止进口商品目录硬红线,不可申请豁免
附录II指定经营(指定出口/指定进口)商品目录只能由指定主体经营
附录III按许可证及条件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出货前必须取得许可证
附录IV按CFS(自由流通证书)管理的商品目录及主管机关需提供出口国CFS并核验
附录V禁止暂进再出、禁止转口贸易的商品目录直接影响转口/过境业务设计
附录VI可加工出口至外国武装力量的军服类产品目录特殊行业加工许可
附录VII各类申报表格单证格式统一

议定同时明确,附录I所列商品的具体HS编码由各部部长、部级机关首长按管理职责公布(法律已规定具体HS编码的除外)。这意味着企业不能只看目录名称,还要对照主管部门公布的HS编码清单来判断自身产品归类。

三、附录I:禁止进出口目录要点

议定第5条规定,禁止进出口商品按现行法律法规和附录I执行。从公开的附录I内容看,禁止出口清单包含:用于保护国家机密的密码产品;文物、古董与国家宝物;依文化遗产法禁止在越南流通的出版物;国内天然林的原木与锯材等。禁止进口清单包含:各类烟花爆竹(建筑用海上安全信号弹除外)、孔明灯、干扰车辆测速装置的设备;二手消费品;二手车辆(含纺织服装鞋类,电子、制冷与家用电器,室内装饰品,陶瓷/陶器/玻璃/金属/塑料/橡胶等日用品,自行车与摩托车);二手医疗设备;二手数字技术产品。

议定还规定,禁止进口由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这一条对供应链尽调提出了实质要求——进口方需要能够说明货源的生产环节合规性。

值得单独点出的是:电子烟与加热烟被同时列入禁止出口目录(第10项)与禁止进口目录(第5项),由工贸部管理。对同时做电子烟类产品进出口或经越南转口的贸易商,这属于不可通过许可证补救的硬性禁止。

四、附录III:19类出口、43类进口需许可证

根据物流服务商对附录III的整理,自2026年9月5日起,越南出口端有19个商品组需取得出口许可证,进口端有43个商品组需取得进口许可证。议定第4条的原则是: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商人不持证不得办理。实务上最容易踩的坑不是“有没有证”,而是确定归类和主管机关——同类产品因成分、用途或HS编码不同,可能分别落入许可证管理、条件管理或自由流通管理,一旦判断错误,货物会在口岸被卡住。

五、附录IV与V:CFS与转口/过境

附录IV规定了按CFS(自由流通证书)管理的商品目录及管理机关权限。对于从中国出口、需要向越南或经越南向第三国提供的化妆品、食品接触类、医疗器械等品类,CFS是常规要求。联合国与东盟的贸易文件数字化趋势下,CFS编号的可核验性越来越被重视——进口方通常会在主管机关数据库中核对证书编号。

附录V则规定了禁止暂进再出、禁止转口贸易的商品目录。这是对“借道越南”这类业务设计影响最直接的一张清单:如果产品落入附录V,经越南转口或暂进再出的路径从一开始就不成立,需要重新设计物流与贸易结构,而不是到口岸再想办法。

六、对中越贸易企业的三项实际影响

  1. 归类工作在订货前完成,而不是报关时:7个附录对应不同的合规路径,建议在签合同前就锁定HS编码,并向主管部委公布的清单逐条核对,确认属于禁止、指定、许可证、条件还是自由流通。
  2. 转口与过境的路径要重新体检:附录V是硬禁止清单。已有转口结构的企业,应逐项核对在运与在手订单是否触及该目录。
  3. CFS与产品证书提前备齐:涉及附录IV的品类,出口国CFS、产品注册文件与批号可核验性需要提前准备,避免在越南口岸补件。

七、行动清单

八、常见问题

Q1:第69/2018/NĐ-CP号议定还有效吗?

被第292/2026/NĐ-CP号议定取代。2026年9月5日之后发生的进出口活动,按新议定的清单与程序执行。

Q2:电子烟可以从越南出口到第三国吗?

按附录I,电子烟与加热烟同时列在禁止出口目录(第10项)与禁止进口目录(第5项),由工贸部管理。这类禁止不通过许可证机制补救,做相关品类的贸易商需要重新选择中转地与目的市场。

Q3:二手设备、二手消费品是否一律禁止进口?

附录I的禁止进口目录包含二手消费品、二手车辆(含纺织服装鞋类、电子制冷家电、室内装饰品、陶瓷玻璃金属塑料橡胶日用品、自行车摩托车)、二手医疗器械、二手数字技术产品等类别。是否落入禁止清单,需要按具体品类与HS编码对照主管部门公布的内容,不建议按“二手”字样一概判断。

九、时间节点与来源

📎 数据来源:越南政府电子报(baochinhphu.vn,2026年7月22日)、越南法律图书馆(thuvienphapluat.vn、luatvietnam.vn,2026年7月)、越南政府网英文版对7个附录的说明、物流服务商对附录III的整理(2026年9月)、香港贸发局《8—9月多国经贸新规》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