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行业动态

越南国会吵了一天 AI 版权:AI 不能是作者,但“人贡献多少”才算受保护?三条判定线已经浮出水面

Quốc hội thảo luận về quyền tác giả sản phẩm AI: AI không thể là tác giả, nhưng con người đóng góp bao nhiêu mới được bảo hộ?

2026 年 11 月 3 日,越南第十五届(实为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在延鸿会场讨论《知识产权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草案,AI 生成物的权利归属成为最集中的争点。草案第 6 条第 5 款只写了“使用人工智能产生的客体的知识产权产生与确立依据,由政府规定细则”——一句授权条款,没有实体规则。三位代表的发言把三条判定线摆上了桌面:① 同奈省代表阮忠坚主张在法条中直接写明“AI 平台不是知识产权主体”,受保护范围与“个人创造性贡献程度”相对应,且 AI 使用已收集资料的数据必须注明来源;② 河内代表阮麟孝主张坚持“AI 不是作者”,AI 辅助诊断的著作权归医生与承担临床责任的研究团队,没有人类创造性介入的 AI 产物不受保护;③ 莱州代表武明道建议制定单独的《著作权法》路线图,处理 AI 开发中使用作品、数字平台责任、传统知识与社区文化表达保护。科技部长武海军回应:现行《知识产权法》2025 年 10 月才通过、正在大力落实,本次修订只限两个范围,AI 与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成果商业化等问题将继续研究评估,留待下次修法。这意味着短期内不会有专门的 AI 版权条款,企业的权利只能靠“现行法原则 + 合同条款 + 过程留痕”三件套自保。本文拆三条判定线、五类作品归属表、五个留痕动作、四个合同条款与四个观察点。

1. 11 月 3 日到底发生了什么

2026 年 11 月 3 日上午,越南国会第十六届第二次会议在延鸿会场讨论《知识产权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草案。会议由国会主席陈青敏主持,副主席阮克定 điều hành(主持议程)。

争论的焦点不是商标、不是专利审查流程,而是一句只有两行的授权条款——草案第 6 条第 5 款:规定“使用人工智能产生的客体的知识产权产生与确立依据”,并授权政府规定细则。

这句话的问题很直白:它给了政府一个立法的“入口”,但没有给市场任何实体规则。什么叫“使用 AI 产生”?人的贡献占多少才算“产生”?AI 训练数据里有别人的作品怎么处理?出了纠纷谁举证?全部留白。

三位来自不同领域的代表,恰好把三种处理思路摆上了桌面。

2. 三条判定线:三位代表各说了一半

线一:主体线——“AI 平台不是权利人”(阮忠坚,同奈省)

代表阮忠坚的核心主张有三句:第一,人工智能平台不是知识产权的主体,这一条应该直接写进法条,而不是留给政府细则;第二,使用 AI 的人所创作的产品,按其个人创造性贡献的范围与程度受保护;第三,AI 平台运营方有义务遵守知识产权法,AI 使用从已收集资料中获取的源数据时,必须注明来源。

这三句合起来其实是一个完整的归责结构:权利归人、按贡献分、平台负责合规、来源必须可追溯。这在全世界的立法讨论里都属于比较靠前的表述——多数国家目前只在司法判例层面处理,没有写进成文法。

线二:创作线——“没有人的创造性介入就不保护”(阮麟孝,河内)

代表阮麟孝是医疗背景,他从诊断场景切入,提出三条:坚持“AI 不是作者”的原则;AI 辅助诊断的结果,著作权属于医生和承担临床责任的研究团队;AI 生成的产品,如果没有人类的创造性介入,不受保护。

他还带出了另一个现实问题:医院里的知识产权归属长期不清——医生研发的新器械、新教材、新治疗方案,到底归医生还是归医院?他建议明确规定:申请到专利时医院是所有者,使用国家预算支持,同时明确作者的后续权益,并允许医院把专利作为医院资产使用。

这条线给了一个非常实用的判定公式:谁承担专业责任,谁就是作者。AI 可以给出建议,但签字负责的是医生——所以权利归医生,不归 AI,也不归 AI 供应商。

线三:制度线——“AI 版权问题需要一部单独的法律”(武明道,莱州)

代表武明道的视角更宏观:他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直接关系到创作者的收入和文化产业的发展能力,因此建议政府确定具体路线图,研究制定单独的《著作权法》,用来处理四类问题:AI 开发中使用作品、数字平台的责任、传统知识的保护、社区文化表达的保护。他的表述是要“协调创作者权利与公众接触、享受文化的权利”。

他同时点了草案里几个技术性问题:本次修订削减 18 项行政审批和 5 项经营投资条件,但削减必须同时减少时间和费用;第 97 条把“转让合同登记”改为“修改保护证书”程序,要说明到底少了哪些材料、省了多少时间;第 175 条受理环节只能检查材料完整性,不能变相增加条件;第 201 条涉及知识产权鉴定,必须规定利益冲突回避、鉴定结论的依据与方法、错误鉴定的赔偿责任;第 138 条要明确“合同在双方之间生效”与“转让被国家主管机关登记”之间的法律后果——受让方已付款但转让未登记时,谁有权追究违约?

3. 起草机关的回答,才是最重要的信息

科技部长武海军在吸收意见环节给出了一个非常关键的表态:现行《知识产权法》2025 年 10 月才通过,目前正处于大力推进实施阶段;本次修订草案只集中两个范围;对于代表提出的扩大修订范围、涉及 AI、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研究成果商业化等问题,科技部将继续研究、审查、评估影响,之后才向政府提请在下几次修法中补充。

这段话的实务含义是:短期内越南不会有专门的 AI 版权条款。第 6 条第 5 款大概率会以“授权政府规定细则”的形式通过,具体的判定标准要等政府议定——而议定的出台通常比法律晚 6–18 个月。

对企业的直接结论:未来 1–2 年内,AI 生成物的权利归属在越南没有明确成文法可依,只能靠三样东西:现行法的基本原则(人类作者原则)、合同约定、以及创作过程的证据链。

4. 现行法的处理逻辑:AI 不是作者,保护看人的贡献

越南现行《知识产权法》对“作者”的定义一直是以自然人为核心的。这次讨论没有推翻这个基础,而是试图在“人用 AI 创作”这个新场景里,重新分配权利。从三位代表的发言可以提炼出三层递进的判定逻辑:

层次判定问题倾向性结论
第一层:主体AI 本身能不能成为作者或权利人?不能。AI 是工具,不是主体
第二层:贡献人的创造性贡献有多少?按贡献程度决定保护范围;无人类创造性介入则不保护
第三层:溯源训练与生成使用了谁的资料?必须注明来源;平台承担合规义务

这个三层结构,与主要经济体的处理方向是一致的:美国版权局坚持“人类作者身份”(human authorship)要求,纯 AI 生成物不予登记;欧盟《人工智能法》不直接分配版权,而是通过训练数据透明度义务间接约束;中国司法实践则在个案中看“人的智力投入”是否达到独创性要求。越南这次的讨论,本质上是把这些零散的实践整理成法条语言。

差别在于:越南把“注明来源”写进了讨论重点。这一条如果最终进入法律或议定,影响会非常大——它意味着 AI 生成内容的合规义务从“输出端贴标”延伸到“输入端溯源”。

5. 五类作品的归属判定:给企业的实用表

在成文法出台前,企业只能按“人类贡献度”自己判。下面这张表是按现行法原则 + 三位代表意见整理的实用判定,不是法律意见,但可以直接用于内部风控:

作品类型典型场景权利归属倾向风险等级
文生图 / 设计稿输一句提示词生成海报提示词过于简单 → 可能不受保护;有草图、多轮修改、人工精修 → 按人工贡献部分受保护高
文生视频 / 短剧剧本、分镜、首帧、配音分段生成剧本与分镜有完整人类创作 → 文字与分镜受保护;成片画面的保护力度取决于人工选择与编排中高
AI 音乐生成旋律与演唱,人工填词、编曲调整歌词(人类创作)明确受保护;曲与录音的保护取决于人的编排与后期加工程度中高
软件代码AI 辅助生成模块,人工设计架构与测试整体软件著作权归开发主体;AI 生成的孤立代码片段单独主张较难中
专业诊断 / 咨询报告AI 给出初稿,专业人员签字负责权利归签字负责的自然人或其所属机构(“谁承担专业责任谁署名”)低

这张表的使用方法很简单:先问“这段内容里,人能指着说这是我做的部分是什么”,再决定要不要主张权利。如果答案只有“我输了一句话”,那基本没有可主张的著作权。

6. 五个留痕动作:没有法条的时候,证据就是法条

既然短期内无成文法可依,实务上唯一能做的就是“让过程可证明”。以下五个动作,成本很低,但在纠纷或平台投诉时价值极高:

动作一:保存提示词与迭代日志。不是保存最终那一句,而是保存完整的多轮对话——包括你否定了什么、为什么改、改了几版。这些记录证明“选择和编排”是人类完成的。

动作二:保存人工修改的前后版本。用可对比的格式(分层文件、Git、带时间戳的导出),让第三方能看出哪一笔是人加的。纯 AI 输出与“AI 出稿 + 人工重绘 30%”在法律上是两种东西。

动作三:保存素材的授权链。参考图、字体、音乐样本、真人肖像、配音音色——每一项都要有来源与授权凭证。AI 不会替你承担侵权责任,平台也不会。

动作四:保存署名与声明文本。对外发布时明确标注哪些部分由 AI 辅助、哪些由人完成。这不只是合规(越南 328/2026 号议定已对 AI 生成内容的贴标提出要求),也是主张权利时的自证材料。

动作五:保存“专业责任”的归属记录。如果是诊断、审计、法律意见、工程评估这类需要签字的产出,必须留下“谁审核、谁签字、依据什么”的记录。这一条直接对应阮麟孝代表提出的“责任归属决定权利归属”。

7. 四个合同条款:现在能做的防守

在立法空窗期,合同是唯一能立刻生效的工具。涉及 AI 工具采购、外包创作、平台合作的合同,建议至少写进四条:

条款一:输出物的所有权。明确“服务方使用 AI 工具生成的全部交付物,其著作权及后续衍生权利归委托方所有”,并要求服务方承诺不将同一输出物转售或复用于其他客户。多数 AI 工具的默认服务条款是把输出所有权给用户,但供应商合同常常不写这一条,留下争议空间。

条款二:数据来源与侵权赔偿。要求服务方保证“生成过程中使用的训练数据、参考素材、字体、音色均已获得合法授权”,并约定因第三方主张权利导致委托方受损时的赔偿责任与上限。这一条在音乐、影视、设计行业尤其重要。

条款三:AI 使用的披露义务。约定服务方必须书面披露哪些环节使用了 AI、用了什么模型、是否调用了第三方 API。披露不是为了限制,而是为了在出问题时能定位责任方。

条款四:退出与迁移。约定合同终止后,提示词库、模型微调权重、生成记录、素材授权文件的归属与交付方式。很多企业吃了亏:换供应商时发现“作品是我的,但生成它的那套东西不是我的”,无法复现。

8. 立法时间表:什么时候会有明确规则

按部长表态和越南的立法节奏,可以大致画出一条时间线:

2026 年第四季度至 2027 年上半年:本次《知识产权法》修订草案通过,第 6 条第 5 款以授权条款形式落地,实体规则留给政府议定。

2027 年:政府议定起草。参考 328/2026 号议定从法律授权到出台的周期,AI 知识产权议定大概率在 2027 年内形成草案。内容上最可能先解决三件事:AI 生成物的登记与标注、训练数据的来源声明、平台的责任边界。

2028 年之后:如果武明道代表提出的《著作权法》单独立法进入正式议程,AI 与版权问题会有系统性答案。但这属于中长期。

换句话说,未来 18 个月是“规则空白期”,也是企业建立内部规范成本最低的窗口——等规则出来再补,成本会高得多。

9. 四个观察点

① 第 6 条第 5 款的最终措辞。如果“AI 平台不是知识产权主体”这句话进入法条正文(而不是留在政府议定里),越南会成为少数把这条原则成文化的国家,对平台方的合规成本影响很大。

② “注明来源”是否成为强制义务。如果进入法律,AI 内容生产商必须建立数据溯源系统,这会改变整个内容行业的成本结构。

③ 是否启动《著作权法》单独立法。这决定 AI 版权问题是“打补丁”还是“重写”。

④ 政府议定的出台时间与范围。议定才是企业日常要遵守的东西。它出台的那一天,才是真正的合规起点。

10. 结论:法律还在讨论,风险已经到账

这场讨论最重要的信息,不是哪位代表说了什么,而是起草机关明确表示“这次不改 AI”。这意味着未来一两年,越南的 AI 内容产业会在一个没有明确版权规则的环境里运转。

对企业来说,这个环境有两面。好的一面是:不会有突然的合规门槛,创新空间大。坏的一面是:权利不确定,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只能按“人类创造性贡献”这个模糊标准个案判断,结果难预测;平台投诉时,你也拿不出“这条内容归我”的强证据。

所以现阶段最理性的做法不是等法律,而是把“过程”变成资产:提示词日志、版本记录、授权链、署名声明、责任归属——这五样东西在今天成本几乎为零,在纠纷发生时价值极高。

一句话总结:AI 不是作者,这一点越南已经定了;你是作者到什么程度,要靠你自己证明。

📎 来源:越南国会 2026 年 11 月 3 日第二次会议延鸿会场讨论记录;《法律保护报》(Báo Bảo vệ Pháp luật)2026 年 11 月 3 日报道;《人民代表报》(Đại biểu Nhân dân)2026 年 11 月 3 日报道;越南科技部长的吸收解释发言。